新加坡《2024年重大投资审查法》生效!对中国投资者有何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地缘政治局势的变化,各国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外资审查”)领域频频立法及加强执法力度,给中国投资者的跨境并购交易带来挑战。尽管外资审查为复杂的跨境交易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但它并非不可逾越的障碍。
新加坡议会于 2024 年 1 月 9 日通过了《重大投资审查法》。
并已于2024年3月28日生效了《2024年重大投资审查法》(法案)及其相关附属立法《2024年重大投资审查条例》和《2024年重大投资审查(审查委员会)规则》。
图源:mti.gov.sg
该法案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首次提出,旨在通过筛选对可能威胁新加坡国家安全的关键实体的投资来维护新加坡的国家安全利益。这类似于主要司法管辖区所采取的方法,例如英国的《2021年国家安全和投资法》。
但SIRB没有定义国家安全的概念。贸易和工业部长(部长)在向议会发表讲话时提到,国家安全“将涵盖对新加坡主权和安全至关重要的领域”,包括经济安全和在新加坡继续提供基本服务。
他进一步解释说,“提供国家安全的具体定义或此类威胁的具体例子不仅会限制我们迅速采取行动以应对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出现的新风险的能力,而且还会暴露新加坡的脆弱性”。
该法案为新加坡提供了一个可升级的安全屏障,以管理对关键实体的重大投资所构成的威胁,并将加强新加坡作为值得信赖和可靠的商业中心的地位,投资者可以继续充满信心地进行投资。该法案补充了现有的一整套部门保障措施,并引入了新的投资管理制度:
a) 将对少数指定实体进行所有权和控制权规定,以确保它们提供的关键职能的可靠性,并维护新加坡的国家安全利益。该部已与所有正在考虑指定的实体进行了接触。
b) 对于任何违反新加坡国家安全利益的实体,无论是否被指定,都可以行使权力。
在MTI下设立了一个重大投资审查办公室(OSIR),以管理和实施该法案,并作为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专用一站式接触点。
图源:sso.agc.gov.sg
如何审查
自该法案通过以来,几乎所有的投资审查团队都在跟进该法案的进展,以观察新法案对外国直接投资(FDI)的影响(特别是关乎新加坡在新全球FDI制度下的局势),FDI方面的工作也是该团队近年来积极参与的工作内容之一。
被指定为对新加坡国家安全利益至关重要的实体在发生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变更等事项的情况下,必须要获取新加坡当局的许可。需要部长批准的交易的相关门槛如下:
🔺 投资者将获得指定实体的12%、25%或50%(如适用相关交易)权益(按股权或投票权计算);
🔺 投资者将成为指定实体的间接控制人;
🔺 作为持续经营,投资者将收购指定实体的业务或业务的(部分);或
🔺 指定实体的现有投资者将不再是该指定实体的50%或75%控制人。
部长有权在两年内“介入”,审查虽未被指定但有违新加坡国家安全利益的实体所涉及的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新加坡当局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行动,例如指示交易方处置其在实体中的股权。虽然迄今为止“国家安全利益”这一术语在任何新加坡立法中都没有被释义,但实操中却有一个可信且可用的定义。
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长颜金勇周二(1月9日)在国会表示,政府在过去几个月中已经联系了所有根据新加坡即将出台的《重大投资审查法》被考虑指定的实体。
今年1月9日,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长颜金勇就在国会表示,政府在之前的几个月内,联系了《重大投资审查法》被考虑指定的实体。
指定实体
该法案规定贸易和工业部长(部长)可以指定相关实体。在新加坡成立、组建或设立的任何实体,在新加坡
开展任何活动的任何实体,或向新加坡任何人提供任何货物和服务的任何实体,如果部长出于新加坡国家安全的利益认为有必要,皆可被部长指定为指定实体。
根据法案,“实体”是指任何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团体,不论是否是法人团体,并包括信托。
所有未被指定的其他实体
指定实体名单将在法律生效后在政府公报上公布,预计将在不久后宣布。贸易和工业部(工贸部)将不断审阅及重新评估指定实体的名单。
国家安全利益
颜部长在国会中澄清,“国家安全利益”广泛涉及对新加坡主权和安全至关重要的领域,包括新加坡的经济安全和韧性;以及持续提供基本服务的能力。因国家安全问题将随着时间而演变,该广泛定义是为了使新加坡能够灵活地迅速应对意想不到的情况。举例说明,与安全有关的服务供应商,特别是在仅有少数或没有其他备选供应商的情况下,可根据法案被指定为指定实体。
法案的其他主要特点概述如下:
目前,新加坡通过针对特定行业的法律来管理相关实体,包括电信、银行和公用行业,并通过立法限制了外籍所有权和许可制度,要求投资者必须寻求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该法案不取代行业相关立法,但将对其进行补充,并将重点放在新加坡的国家安全利益上。
图源:联合早报
向复核审裁处提出上诉
当事方可以通过OSIR提交申请(在决定后14个日历日内)向部长寻求对其决定的复议。
上诉人如因复议时确认的初步可上诉决定或复议时作出的可上诉替代决定(即“可上诉决定”)而受屈,可向复审审裁处提出上诉。
向复审审裁处提出的上诉应在复议结果出炉后30个日历日内提出。
可上诉决定在上诉被推翻之前一直有效。复审审裁处的裁决为终局决定。
想要了解法案的具体情况,可点击下方链接进行查询:https://sso.agc.gov.sg/Act/SIRA2024?ProvIds=P11-#pr1-
对中国投资者的影响
在各国执法实践中,中国投资者的交易及其关注的投资热点(例如半导体和关键矿产)往往是审查重点。因此,在全球并购交易中,各方不仅需要关注风险分担与博弈,更需考量各司法管辖区的外商投资审查和批准程序。
尽管外资审查为复杂的跨境交易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但它并非不可逾越的障碍。开放经济仍然是国家繁荣的基石,企业全球化的大趋势不会改变,各国的外资审查制度终需在国家安全利益保护与国家经济发展之间找到一条和谐共生之路。
正因如此,各国政府除无条件批准交易或否决交易外,在某项交易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潜在威胁时,可能会选择以附加限制条件的方式批准交易,即与投资主体签署国家安全协议,约定限制条件或缓释措施以回应交易中的关切。
目前,“附限制条件批准”或称“缓释措施”也已成为各国政府广为使用的有效监管工具。根据德国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 Klimaschutz,“BMWK”)发布的统计数据,2023年BMWK共收到中国投资者21例申报,被采取限制措施的案件共10例。另据欧盟委员会年度报告,2022年9%的交易涉及欧盟成员国政府采取附限制条件的批准。CFIUS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同样指出,每四项经批准的交易中就有一项适用了附限制条件批准。
通过梳理各国外资审查的实践,“附限制条件批准”中的限制条件包括“行为性限制条件”和“结构性限制条件”两类。
行为性限制条件主要系针对:
1、被收购实体业务经营
2、公共利益以及
3、信息、技术、数据安全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公共利益方面的限制通常是基于东道国政府对其本国公共利益的考虑,要求维持被收购公司员工稳定、不得进行大规模裁员等。
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通常是由于东道国政府担心被收购实体在交易后的业务能力或产品质量发生变化,进而对其本国的经济造成影响而设置的限制措施。东道国政府所关注的主要风险包括:外国收购方是否可以维持被收购企业的当地业务,是否可以继续为当地客户提供服务,产品是否可以达到当地标准等。
信息、技术和数据安全方面的限制主要针对持有关键技术、敏感信息或敏感个人数据的被收购业务实体。
结构性限制条件主要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结构及公司治理。
剥离部分敏感业务或实体是各国外资审查机构针对外商投资最为严苛的限制性措施,往往在无法通过其他措施打消东道国政府关于交易对其国家安全方面的威胁和担忧时才予以施加。
各国审查机构还有可能针对被收购实体采取公司治理方面限制措施。
当然,这类法案,目前已在大部分国家铺开,也是大势所趋。作为投资者,更需要在投资之前与专业人士进行深度沟通,以便更深度了解投资国的具体情况以及投资方向与领域,以便能更有效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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